一、目的和依据
本指南旨在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管理,确保核查工作的质量。依据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法规。
二、适用范围
由医疗质量检测技术展知悉,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
三、基本要求
1.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应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委托生产、临床评价等环节。
2. 注册核查要求:核查应结合注册申报资料,重点关注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
3. 自检核查要求:对提交自检报告的申请人,应核实其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
4. 委托活动检查、延伸检查要求:核查范围应涵盖受托研发、生产活动,并必要时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四、重点核查内容
4.1 质量管理体系原则
4.1.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涵盖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放行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
4.1.2(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评估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风险。
4.1.3(自检):自检工作应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4.2 机构与人员
4.2.1(组织机构):建立与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4.2.2(人员):配备适当数量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
4.2.3(关键人员):关键人员应熟悉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
4.2.4(自检人员):自检人员应具备相应教育背景和技术能力。
4.3 厂房、设施和设备
4.3.1(厂房设施):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与设施。
4.3.2(生产设备):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4.3.3(检验设备):配备满足产品检验方法要求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
4.3.4(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及相关使用记录。
4.4 文件管理
4.4.1(体系文件):建立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4.2(研发原始记录):设计开发原始资料应纳入文件管理。
4.4.3(验证资料):保留产品设计开发或技术转让后验证的研究资料和记录。
4.4.4(临床试验文件管理):建立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制度。
4.5 设计开发
4.5.1(设计开发文档):设计和开发文档应源于相关文件,包含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记录。
4.5.2(设计开发输入):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
4.5.3(设计开发输出):设计和开发输出应满足输入要求,符合用户需求和产品设计需求。
4.5.4(验证确认):基于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验证或确认的工作范围和程度。
4.5.5(设计转换):保留产品设计转换活动的所有记录。
4.5.6(包装、有效期、重复使用):对产品包装、有效期或者重复使用次数等开展研究并留存相关记录。
4.5.7(验证记录):保存设计和开发验证活动的详细原始数据记录资料。
4.5.8(临床确认管理):设计和开发确认过程中,需用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确认的,申请人应履行相应职责。
4.5.9(临床试验产品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申请人应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且完成产品检验。
4.5.10(临床试验产品管理):保存临床试验产品的分发、储运、回收/退回等记录。
4.5.11(设计开发变更):设计和开发更改应经过风险评估、验证或者确认。
4.5.12(委托研发管理):对存在委托研发情形的,申请人应有相关活动的质量管理措施。
4.6 采购
4.6.1(建立采购制度):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要求。
4.6.2(原材料来源):原材料来源应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4.6.3(主要物料采购):主要原材料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应与产品生产时间相对应。
4.6.4(采购记录):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6.5(体外诊断试剂采购记录):体外诊断试剂原材料的采购应有采购合同或记录。
4.6.6(体外诊断试剂关键物料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定型后,关键原材料本身不应发生变化。
4.7 生产
4.7.1(研制生产要求):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活动。
4.7.2(生产工艺文件):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4.7.3(生产及记录要求):按照生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并如实填写生产记录。
4.7.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确保不同工作液的配制浓度、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过程等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
4.8 质量控制
4.8.1(基本要求):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
4.8.2(自检):自检工作应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8.3(检验设备):建立和保存检验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
4.8.4(检验规程):制定原材料进货检验规程、半成品与成品检验规程等。
4.8.5(检验记录):保存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记录。
4.8.6(放行程序):建立并实施产品放行程序。
4.8.7(体外诊断试剂溯源):体外诊断试剂溯源过程应合理。
4.8.8(留样):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
4.9 委托生产
4.9.1(总体要求):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部门和人员。
4.9.2(人员):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4.9.3(委托协议):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4.9.4(现场审核):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现场评估审核。
4.9.5(设计转换):共同策划并完成设计转换活动。
4.9.6(技术文件转化和工艺验证):受托生产企业应将申请人的产品技术文件转化为本企业的技术文件。
4.9.7(技术转化风险控制):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生产工艺文件进行比对评估。
4.9.8(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4.9.9(物料采购):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
4.9.10(生产过程管理):对产品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外协加工过程等生产过程明确监控方式和标准。
4.9.11(文件管理):共同持有的文件至少应包括委托协议,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技术要求等。
4.9.12(产品放行):建立产品放行审核和批准程序。
4.9.13(定期审核):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
4.9.14(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4.9.15(申请人责任):对设计开发、生产、储运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
4.10 产品真实性
4.10.1(注册检验产品):注册检验产品信息应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
4.10.2(临床试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信息应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
4.10.3(研制生产追溯要求):生产的产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等应可追溯。
4.10.4(采购记录):保留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
4.10.5(生产和检验记录):生产记录、过程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原始记录等应符合设计输出文件要求。
4.10.6(留样):如需留样,应留存留样产品,并保留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
五、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1. 5.1:共有核查项目73项,其中关键项目32项,一般项目41项。
2. 5.2:现场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4种情形。
5.2.1:未发现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核查”。
5.2.2:发现真实性问题或关键项目3项(含)以上或一般项目10项(含)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核查”。
5.2.3: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发现申请人存在关键项目3项以下且一般项目10项以下不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符合要求后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
5.2.4: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
总结
本文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文档,对医疗器械注册核查的流程、要求和原则进行了详尽的结构化梳理。指南明确了核查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以及对申请人在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人员、厂房设施、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生产、质量控制、委托生产和产品真实性等方面的具体核查内容。
核查流程强调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医疗器械从设计到生产再到检验的每一个环节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在委托生产环节,指南提出了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技术文件转化、生产过程监控和产品放行等方面的明确要求。
此外,核查结果的判定原则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标准,包括对核查结果的分类判定和整改要求,旨在通过规范化的核查流程,提高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整体而言,该指南为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提供了一套系统化、标准化的方法和工具,有助于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共同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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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医械全景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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